| 更新日期:2021 年 09 月 06 日
「拍拍手」功能是街聲 StreetVoice 所推出,提供音樂人在可以獲得樂迷的鼓勵及支持,增加多元收入。透過拍拍手機制,讓音樂人能夠增加多元的收入,以及服務樂迷。當您開放「拍拍手」功能並開始使用,即表示您同意遵守本條款之所有內容與規定,本條款將對您合法生效。
提醒:凡是擁有街聲 StreetVoice 音樂人帳號,以及成為認證音樂人的創作者即具有開放「拍拍手」功能之申請資格,若您是未成年人(未滿二十歲),您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您對本條款的同意或其他意思表示,均視為已取得法定代理人之閱讀、允許或代理。
(一)您同意遵守本服務條款以及街聲 StreetVoice 所公告之個別規範條款。當您使用本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服務條款及個別規範條款(會員服務條款、隱私權保護政策、著作權保護措施、免責聲明)之內容。 違反任何街聲 StreetVoice 使用條款或政策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您所提供之創作內容被視為可能侵犯第三方權利的內容),街聲 StreetVoice 不必支付您因使用拍拍手功能並經結算後所應分配的任何款項,如因此造成街聲 StreetVoice 受有損害,您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您接受本服務條款並不保證可使用拍拍手功能。街聲 StreetVoice 保留權利,得隨時全權授予或限制拍拍手功能的使用權限。街聲 StreetVoice 得基於任何理由或不需理由,封鎖或限制與您創作內容相關的任何拍拍手功能,即使該內容遵循街聲 StreetVoice 的條款或政策亦然。
(三)若您無法遵守或無法同意上述規範時,建議您不要使用「拍拍手」功能。如對相關規範有任何不明白處,您可以隨時聯絡街聲 StreetVoice,以尋求解答
(四)街聲 StreetVoice 有權隨時修改本條款之內容,任何修改都將於發布之時起生效,若您不同意修改的內容,請勿繼續使用「拍拍手」功能;如您在修改發佈後,仍繼續使用「拍拍手」功能,即視為您同意遵守該修改內容。請您務必定期查閱相關條款。
(五)您僅會提供您本人在全球擁有及/或控制所有權利(或已取得此等權利的所有必要許可/授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容中任何錄音或音樂作品及演出者的權利,且您的內容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
(六)街聲 StreetVoice 不負責實體品項之物流作業:您的「拍拍手」功能中,如有搭配銷售或贈送相關實體產品、樣品、週邊商品、贈品者,由您負責對街聲 StreetVoice 會員之給付與出貨事宜,街聲 StreetVoice 不另行干預。
(七)您與街聲 StreetVoice 會員間進行任何形式之通訊或商業往來、參與促銷活動、購買商品服務等行為,概屬您與街聲 StreetVoice 會員間之法律行為,因前述行為而引起之紛爭或損失,與本網站無關。
(八)如果您(包括但不限於音樂人之廠牌或代理人)代表音樂人使用上述任何功能,即表示您聲明並保證您具有音樂人授予的代理權利,可代表音樂人使用拍拍手功能、同意本服務條款,並約束音樂人遵守本服務條款。對於因您或您代理之音樂人違反本服務條款所引起之任何索賠、訴訟、損失、責任、損害、成本及費用,街聲 StreetVoice 不必支付您因使用拍拍手功能並經結算後所應分配的任何款項,如因此造成街聲 StreetVoice 受有損害,您與您代理之音樂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您同意街聲 StreetVoice 無須賠償以及承擔任何責任。
(九)未取得街聲 StreetVoice 書面同意前,就本服務條款、擬依本服務條款或依本服務條款完成之交易,或合作夥伴之關係,您不得發佈(或允許其他人發佈)任何相關新聞稿,或發表任何相關的公開聲明或揭露(包括網路媒體)。
(十)於中華民國法令許可範圍內,您能在街聲 StreetVoice 所提供的「拍拍手」功能與服務介面進行操作,不正確操作或錯誤資料之提供,產生之風險皆由您所負擔,街聲 StreetVoice 不會主動介入處理或干涉您與網站會員間之糾紛。
(一) 街聲 StreetVoice 將收取 20% 平台營運服務費:透過會員拍拍手之功能爲您提供實質的小額款項支持,您所收款項為會員拍拍手後之金額,在扣除 Google Play、APP store 等應用程式所收取之金流處理費(包含手續費,稅款及國際匯費等)後之實收款項。 您將收取該筆實收款項之 80%。街聲採用永豐銀行匯款,在跨行轉帳時會依據您的給付淨額扣除相關跨行匯費。並且提醒您在收到匯款後,還是需要依法繳納相關稅賦(例如所得稅與二代健保等)。
(二)街聲 StreetVoice 使用的匯款銀行帳戶為永豐銀行,若創作者提供非永豐銀行收款帳戶,我們將於每次匯款時,從該月應得款項中直接扣除跨行匯款手續費。
(三)每月結算費用:實際拍拍手收入以按月結算為原則。
每月的1號,街聲 StreetVoice 會將上個月份的收入進行結算,您可以在拍拍手管理頁面確認明細。您同意到期應支付予您的款項須高於付款門檻:
街聲 StreetVoice 將於累積至超過付款門檻後,始進行匯款,以減少行政成本及頻繁的扣除手續費。凡單月或累積至上個月未出帳金額已超過新台幣 1,000 元,街聲StreetVoice將於每月的最後一日,完成上一個月份的收入匯款(遇假日則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四)如果您的身分是廠牌(包括但不限於音樂人之廠牌或代理人),您聲明並保證您已獲授權可提供街聲 StreetVoice 特定付款資料,在適用情況下,亦可收取街聲 StreetVoice 支付的款項。若您因為(a)您提供予 StreetVoice 之付款資料,或(b)您與第三方之間款項或款項分配相關問題,而與其他實體有所爭議,街聲 StreetVoice 概不負責,亦不居中裁決。
(五)關於您將收到的款項金額,以及是否會收到款項,街聲 StreetVoice 並不提供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聲明、擔保或保證。
(六)您必須成功完成註冊程序,提供匯款資料及其他請款文件(包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工會投保證明(若有)、勞務單或發票)經街聲 StreetVoice 審核無誤後,街聲 StreetVoice 才能於結算後將您可獲得的收益付款給您。若您欲變更您的匯款資料及其他請款文件必須提前以書面形式告知街聲 StreetVoice,並經街聲 StreetVoice 審面無誤後始得變更。
【個人】
【公司】
(七)若創作者提供「個人」名義之收款人資料,街聲 StreetVoice 將以實收金額申報創作者之「個人」所得稅,所得類別為「92其他所得」。街聲 StreetVoice 將開立二聯式服務費發票給創作者「個人」報稅使用。
(八)若創作者提供「公司」名義之收款人資料,應開立該公司實收金額之三聯式發票或電子發票予街聲 StreetVoice 請款。街聲 StreetVoice 將開立三聯式服務費發票給該公司報帳使用。
(九)街聲 StreetVoice 將會於每月的 1 號發送「報表」及「開立發票通知」至創作者會員信箱,請於每月 20 號前將發票或勞報單(紙本或電子檔)寄送至街聲 StreetVoice,若未收到合格發票,該月款項將順延至下月。
【開立發票標準】
當月報表實際收入金額,並已含稅。
【街聲統編資訊】
公司名稱:街聲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24560657
品名:拍拍手贊助收入
【寄送紙本發票地址】
105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11樓
街聲股份有限公司 網站營運部收
【寄送電子發票地址】
信件主旨:拍拍手請款
寄送信箱:papoar@streetvoice.com
(十)您必須依據適用法律或街聲 StreetVoice 要求,向街聲 StreetVoice 提供適用的統一編號、稅單、文件或認證,以履行任何與以下款項相關的稅務資訊回報及/或扣繳稅金義務。在適用的情況下,街聲 StreetVoice 有權在中華民國相關稅法要求扣減或扣留金額的情況下,或根據任何其他適用的法律,扣減或扣留應付代價金額(此等金額下稱「扣繳稅額金」)。在適用的情況下,您同意遵守與此等費用相關的當地稅制規定,相關法律後果由您自行承擔。在適用情況下,您(a)同意街聲 StreetVoice 得準備和開立增值稅的自行對帳發票,(b)瞭解並接受自行對帳發票的效力,以及(c)同意您須負責將自行對帳發票上(街聲 StreetVoice 支付給您)的稅金費用及時匯款至適用的稅捐機關。您確知街聲 StreetVoice 受中華民國經濟管制規定及貿易制裁所約束。因此,街聲 StreetVoice 保留在適用法律要求下拒絕支付月費的權利。
(十一)如果街聲 StreetVoice 匯款給您的任何款項應用於支付扣繳稅金,該扣繳稅金之全數金額將由您全權負責。街聲 StreetVoice 得從需付給您的總金額中扣除該扣繳稅金之全數金額,並將此金額全數交予法定稅捐機關。
(一)街聲 StreetVoice 未行使或執行本服務條款任何權利或規定,不構成對任何權利之放棄。
(二)本服務條款之任何一部份無效,不影響其他部份之效力。
(三)您於使用拍拍手功能服務時,如有違反以上相關規範,或侵害街聲 StreetVoice 權利之情事,街聲 StreetVoice 保留一切法律追訴與求償之權利。
(四)您於使用街聲 StreetVoice 服務時,如有違反相關規範、侵害他人權利之情事,因而衍生或導致第三人向街聲 StreetVoice 提出索賠或請求時,應由您出面負責處理並負擔一切法律責任及損害賠償責任,若街聲 StreetVoice 因此而遭受損害,您應負責賠償街聲 StreetVoice、代表人、員工或其他被訴之人之一切損失(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民事賠償、刑事罰金、行政罰鍰、和解金等)
(一)本服務條款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二)因本服務關係而生之爭議,雙方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